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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新标准实施前,这些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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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的决定:任命倪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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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部长上任,建筑业资质改革的步伐预计要加快了,新资质标准估计国庆前后也会落地实施。

目前各地积极响应政策,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可以说,对优质建企的“抢夺战”已经开始!


01
江西: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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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

  • 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

  • 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6/24/art_40687_4007428.html

02
内蒙古:总包企业可直接申请对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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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 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 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相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同类别高一等级的资质

  • 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区外所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

原文链接:

http://zjt.nmg.gov.cn/hdjl/myzj/index_909.html?id=1611&status=1

03
云南昆明:总包企业可直接申请对应的专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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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昆明市住建局发布《昆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4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 试点昆明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 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市外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施工合同额超过5亿元以上、并在昆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许可市级权限内对应最高等级资质

  • 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作业企业,按市级权限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

4月20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在资质方面明确:

  • 试点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 鼓励具有相应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

  •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 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


04
吉林:建造师在母公司的业绩,可用于子公司申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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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资质方面大力扶持

  • 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 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 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05
四川:支持特一级总包企业将资质分立至省内注册地全资子公司

5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在资质方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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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浙江:这类企业可直接换发总包一级资质!

5月18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明确:

具有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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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山西: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4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等21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第62号)。

  • 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

    新资质标准出台后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



08
甘肃:资质换档期间可直接申办房建、市政二级资质!
4月29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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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30%的人员(四舍五入)需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1项以上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文件原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

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及省惠企稳岗保运行工作机制要求,全力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发展,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收保函。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持续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和不见面开标,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比例提升至70%,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二、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缓交期。督促各地水气企业清理收费项目,对无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压缩通水、通气时限,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所需。各地建立网上报装平台,丰富移动端的服务,实现“指尖办”“掌上办”;完善官方网站供水供气服务板块业务功能,实现线上业务咨询、投诉、报装、查询、缴费、发票下载、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2022年12月底前,全省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材料精简至1份(含)以内,办理环节精简至2个(含)以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11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超过18个工作日。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通过容缺+告知承诺等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四、强化工程建设成本监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大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提高工程款付款比例。发挥房地产建筑产业链链长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钢材、水泥等建材行业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积极探索大宗建材集中采购谈判方式,促进上中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五、加大工程账款清欠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本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建立清欠台账,限期完成清欠任务,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农民工工资动态预警,对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实现零拖欠。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监督电话:0791-86291594。

六、稳定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就业信息化动态监管,掌握建筑业农民工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分布流向、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情况,建立就业供需发布渠道。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维权渠道,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侵害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农民工的做法,已发布“清退令”的地方要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和执行方式。

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信用信息制度建设,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注册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由每人次扣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2分降为0.2分,该不良信用分记录有效期由1年降为半年。对《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试行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赣建字〔2021〕11号)适用范围适当调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缓缴事项,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企业可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作逾期处理的截止时间。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市已制定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有差别的,要做好有序衔接。

九、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今年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开工的要加快开工。新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以及异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面开工;就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2021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多层建筑续建项目和2020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高层建筑续建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面达到基本建成要求。加快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尽快投入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加快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加快落实土地、金融、税收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2021年改造计划项目在12月底前全部完工,纳入2022年改造计划项目10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全面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十、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城施策优化完善土地、金融、住房公积金、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差别限购等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在确保监管账户余额可足额动态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预售资金拨付节点,优化审核拨付程序,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流动性需求。发挥房地产会商协调机制作用,协调金融部门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服务,将房地产贷款总量、增量控制在合理水平。攻坚化解个别企业逾期交付风险,统筹化解其他房企风险,全力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

十一、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等市政管网的老化更新改造,到2022年底,力争完成新、改、扩建燃气市政管道420公里、庭院管道1000公里、立管1600公里;新、改、扩建供水管道2100公里,确保民生、涉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气充足稳定;新、改、扩建排水管网1300公里,科学规划、分期实施,高标准的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32%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南昌、鹰潭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加快推进系统化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二、助力规范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聚焦“夜经济”、“地摊经济”等城市经济新业态,统筹兼顾城市经济活力和城市管理规范执法,科学适度放开占道经营,强化服务理念,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大力推行“721”工作法,积极引导流动摊贩在指定区域经营,规范临街商铺经营,压实环境卫生责任,做到桶撤地净、摊走地洁,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促进复商复市、稳岗就业,激发城市经济新业态更大的活力。

十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进一步整顿招标投标、建筑市场乱象,遏制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问题多发态势,严厉打击中介机构扰乱市场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公开曝光、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强化诚信建设,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引导企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专项整治自查期间,企业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不实施信用惩戒,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来源: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各省住建厅各省市财政厅、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报等建筑权威网站,建筑信息交流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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