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蓉江新区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扶持壮大本地建筑业企业,全面提升我区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6号),通过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出台系列惠企政策,积极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落户我区。到2025年,基本形成市级建筑业企业集聚总部1个,引进或培育特级资质企业1家以上、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家以上、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20家以上,实现建筑业均衡发展,建筑业产值年均实现两位数增长,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1.打造建筑业企业总部。近期采取集中租赁方式,在毅德物流园2号交易广场打造建筑业企业总部(远期在总部经济区新规划建设),吸引建筑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入驻办公,实现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产业招商局〕
2.总部基地企业进驻资格。近三年平均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2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总承包类施工企业或近三年平均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80万元以上的专业总承包施工企业或近三年平均年缴纳增值税能力在60万元以上的建筑配套服务类企业、机构(含研发科创、规划、设计、地勘、监理、检测、测绘、咨询、金融、中介代理等),且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全国范围),其注册地从区外变更到蓉江新区的,可申请入驻我区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以上述税收为基数,每达到一个基数可申请120平方米的总部办公用房,一个企业最多可申请1500平方米。对申请入驻企业由区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分类分批次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选房,入驻流程为:企业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评分→选择办公用房→签订租赁合同。〔责任单位:区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鼓励企业入驻总部基地。符合总部基地入驻标准的区外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我区,并完成入规入统,达到入驻条件缴税基数的,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租金补贴:入驻总部基地的,5年内享受相应办公场地租金的补贴奖励,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在总部基地外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享受相应办公场地租金50%的补贴奖励(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购房补贴:对年度所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总部基地外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对其自用部分按购房房款总额的5%给予补助,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必须退还已取得的补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潭东税务所〕
(3)税收奖励:新迁入我区并完成入规入统的建筑业企业,企业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第1-2年,按所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50%给予奖励;第5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4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潭东税务所〕
(4)一次性奖励:凡将总部新迁入并注册我区存续5年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存续10年以上的,按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潭东税务所〕
4.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自建办公楼。对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我区满五年,年均所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的特级或一级建筑业企业,其办公大楼根据企业规模、贡献率等因素进行一事一议。对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商务办公用地建设企业办公大楼的,根据办公大楼项目用地的宗地评估价50%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竞得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总额的50%的奖励;项目在竞得土地之日起24个月内实现竣工验收,给予专项资金总额的50%的奖励。办公大楼建成投入使用后10年内企业总部不得迁出蓉江新区,迁出的,应在迁出三个月内全额返还专项奖励资金,其办公大楼按建设成本(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按基准地价收回。〔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潭东税务所〕
5.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或协会建设总部大楼。鼓励建筑业协会或大型企业牵头,在蓉江新区总部经济区按规划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大楼(由开发建设主体全部自持)。总部大楼建成竣工验收后五年内,每年达到一定的税收贡献可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税收贡献即所进驻企业缴税区财政实得部分按建筑业企业总部大楼计容面积第1-5年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进驻建筑业企业总部大楼办公租金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如期达到上述税收贡献,由区财政按每年税收贡献的2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五年。当年达不到上述税收贡献,扣除当年奖补资金;第五年年末,经过核算,若达不到上述五年税收贡献总额,差额部分通过评估程序分割等额总部大楼资产给区财政,所补贴资金全部予以收回。〔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潭东税务所〕
(二)扶持壮大区内建筑业企业
6.积极鼓励驻区建筑业企业持续发展。对在我区持续经营的企业,按照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向我区所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连续享受5年,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35%予以奖励;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5%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企业年纳税首超1000万元的给予纳税上台阶奖5万元;首超5000万元的,区管委会授予“纳税大户企业”称号,给予纳税上台阶奖8万元。〔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潭东税务所〕
7.支持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建设项目。对总部在我区注册登记,承接区外建设项目,区外项目在我区年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类建筑企业,按企业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第1年90%、第2年80%、第3年70%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对总部在蓉江新区注册登记,承接区外建设项目,区外项目在我区年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建筑企业,按企业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第1年60%、第2年50%、第三年40%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享受本条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第6条政策。〔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潭东税务所〕
8.培育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可同时申报市、区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称号。市级称号按市级评选办法评选,区级评选条件为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3亿元、1亿元,且在我区的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由区管委会分别授予“赣州蓉江新区建筑龙头企业”“赣州蓉江新区建筑骨干企业”“赣州蓉江新区建筑重点扶持企业”称号。建立优质建筑企业认定入库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在企业服务、承接业务、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待。〔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潭东税务所〕
9.鼓励可不招标项目自主选择建筑企业。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本区工程,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非招标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我区建筑业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筑业企业)实施。搭建本地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平台,鼓励双方加强业务合作,推动房地产业与建筑业联动发展。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工程优先将总承包业务发包给在我区注册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若无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则鼓励房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业务优先发包给在我区注册的相关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凡在蓉江新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选用我区建筑企业总承包的,给予建设单位该施工项目承接单位相应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蓉江新区外的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将项目中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含劳务)工程合法分包给我区建筑企业承接的,对该区外施工承包企业予以该施工项目承接单位相应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工程只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潭东税务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赣州蓉江新区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产业招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潭东税务所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统筹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调度督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加大工作督导力度,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支持建筑业发展,构建建筑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抓好政策落实。本方案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方案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我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所享受的政策责令返还。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每年扶持和奖励企业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部分,获得扶持和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
对于大型央企、国企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我区或建筑施工企业为主板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迁入,政策可一事一议。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赣州蓉江新区建筑业企业总部入驻企业综合评分标准
编辑:王金凤 校对:刘平生 编审:谢称利 审核:杨 靖 肖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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