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多地发布通知,暂停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济南:2023年10月17日起,废止“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招投标活动中停止应用!
江西: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暂停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云南:信用评价结果不再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平台即行关闭,原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昨日,国家发改委发文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11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各地方:
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
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
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
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注:文件全文请见文章末尾。
已发文省市规定如下: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消除区域壁垒及准入障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我局已公布的“济南市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废止。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7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应用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停止济南市房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因“济南市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废止,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资信标中涉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评标时投标人的此项得分均以满分计。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7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就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即日起暂停运行。
二、自2023年11月7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暂停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确需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的,投标企业信用评分以2023年11月6日“江西住建云·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公布的信用分为准。
三、自2023年11月7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取消报价承诺法评标方式。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国家多次发文,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壁垒、垄断!
意见明确:
随着建筑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加速,地方壁垒、垄断将迎来痛击。
政策全文阅读:国务院: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公司!资质认定不得对外地企业要求更高
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 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
5. 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
1.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2.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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