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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劳务企业承接劳务作业,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小规模按1%税率,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将被通报并罚款

2023-01-19
645次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42.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022年9月5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一则通知:经过一段时间的办理,截至目前,我市已受理通过模板脚手架资质及办理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超万家,有效推进了全市建筑业发展。我省其它地市已停止办理这两项资质业务,全国多数省市也已暂停受理资质申报。 由于个别地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暂停,小编近日看到朋友圈转载一个截屏,内容是四川省近日施工劳务资质申报备案企业激增,2023年以来,已有超1000家劳务企业劳务首次备案

导读

定了,两部门刚刚发布公告,就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与原到期的优惠政策相比,共有4方面不同,解读如下:


变动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原政策:

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变动2: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原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变动3:生产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0%改为5%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变动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5%改为10%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原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

将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

通报并罚款,多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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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6月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开展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设工程市场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建筑企业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企业;还有企业无劳务资质承揽业务。对责任单位(个人)给予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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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7月8日焦作市建设局发文,两家企业因无劳务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分别被处以90多万、20多万的罚款!



  • 2022年5月11日石家庄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建筑市场领域2022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两家劳务公司将其承包合同中的建筑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分别被罚款16392元、19400元。



  • 2022年7月20日,查实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揽龙光玖龙台项目二标段的劳务工程。决定对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一十二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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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深圳市龙光玖龙台项目无资质承揽工程案
  一、基本案情
  龙光玖龙台项目二标段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为龙光玖龙台项目二标段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取得劳务资质证书而承揽了该工程的施工劳务部分。
  二、查处过程简介
  2018年5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对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受理立案。经询问及调查取证,查实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承揽龙光玖龙台项目二标段的劳务工程。
  三、处罚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0.2的规定,决定对茶陵县广腾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百二十八万四千六百一十二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7月20日


多地发文: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许,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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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住建厅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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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办事指南(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书(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出台前,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四、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报备,并自行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修改
六、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备案制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备案制工作宣传,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事后监管核查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积极开展劳务工人培训,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动态管理,确保建筑业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29 





湘潭市建设局


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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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建设局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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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

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发[2021]239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现就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由我局按办事指南(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书(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局应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出台前,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四、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并自行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修改。
六、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局要认真学习备案制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备案制工作宣传,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全市住建系统要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事后监管核查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积极开展劳务工人培训,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动态管理,确保建筑业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7 






广东三库一平台

温馨提示:


完成备案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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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各有关企业: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同时,为进一步解答企业有关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的问题,我处汇总了常见问题解答并挂网,详见附件。

附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常见问题

1.现在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如何申报?
答: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之后,颁发什么证书?
答:颁发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3.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资产和人员等指标的考核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的资产和人员不作具体的指标要求。企业应按经营实际配备必要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并在提出备案申请时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4.完成备案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后,是否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5.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否还能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
答: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不再办理证书变更、重组、合并、分立、重新核定、延续等业务,企业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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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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